哪些情形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一、哪些情形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由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不予進行工傷認定,與不認定為工傷事故,並不是一回事。受傷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受傷勞動者及其家屬、單位工會組織,在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候,若是發現並不符合規定條件,那最終就是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但要是受理了申請,發現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的情形,那最終做出的就是不屬於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由此可見,二者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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