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單位不舉證承擔後果是什麼?
在日常工作後中意外在所難免,工作期間發生傷亡則屬於工傷,理應企業單位賠償一定的損失。但是有時候企業單位可能認定是工傷,就需要企業進一步證明。在中間的一些法律規定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具體事項也不知怎麼處理比較合理。那工傷認定單位不舉證承擔後果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要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否則該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後果,舉證責任分配就是法律對各種案件中由何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進行強制性規定。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我們所稱的“舉證責任”正置,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首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後應當提供勞動者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在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後果。據此,提出工傷申請有兩種途徑,一般由單位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承認是工傷,不配合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形式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時應當審查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材料,並根據需要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最後根據對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調查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認定事實,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對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在工傷認定中,勞動者僅需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且有受事傷害的事實即可,而用人單位則需承擔大部分舉證責任,故用人單位應積極配合勞動部門舉證,否則,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用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工傷認定單位不舉證承擔後果要依據法律規定,在不承認工傷的時候,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不是工傷,否則第三方將要涉入調查。也就是說,公司不承認工傷就要證明非工傷,確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不受迫害。生活中遇到時,要善於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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