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面毀約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單方面毀約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以及補發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期間的工資;
或者要求你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標準為一年2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系民法典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為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基於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宜採用英美法系民法典中關於違約責任要件的規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於兩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並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並不能說,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於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儘量遵守合同紀律。
三、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範、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於 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毀約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勞動者如果不想離開工作是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恢復工作狀態的,並且在沒工作期間的工資是需要照常發放。如果勞動者也想離職了那麼用人單位則需要給予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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