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認定程式是怎樣的?
在對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首先是要進行工傷認定,接下來才是工傷鑑定和工傷賠償。如果經過認定發現並不構成工傷範疇的話,自然之後就不能按照工傷事故來處理。而認定工傷也有一定的程式要求,那麼工傷保險認定程式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工傷認定應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工傷保險認定程式是怎樣的
(一)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並不只有用人單位才有這樣的權利,作為受傷的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其實也是有權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當然,不同主體在申請認定工傷的時候,法律方面的時效要求不同,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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