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沒有勞動合同辦理程式是怎樣的?
一、工傷認定沒有勞動合同辦理程式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沒有勞動合同辦理程式是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屬於工傷並不是看雙方之間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那麼就是可以去申請認定工傷的。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申請工傷認定的話,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只要建立了用工關係,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認定工傷的。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因工受傷不給予享受工傷待遇的做法也是錯誤的。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途徑主張自己的權益。
勞動爭議案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即當事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當事人提出申請後,仲裁委員會將在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前還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鑑定。工傷認定申請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醫療費的支付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主張工傷醫療費不超過12個月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金額、在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後、勞動者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申請強制執行。如主張的工傷醫療費未超過上述標準,建議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後可直接就工傷醫療費問題先行仲裁解決,其餘工傷待遇可在傷殘等級鑑定結果出來後再行主張。
二、哪些情形屬於工傷
職工由於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可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工傷認定是需要用人單位來進行申請的,但是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些單位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去管這件事情,實際上只要事實上確實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要申請,否則勞動者是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方面的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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