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鑑定誰來申請?
一、申請工傷鑑定誰來申請?
工傷認定之後就可以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由員工自己申請鑑定,另外一種情況是由單位申請鑑定。工傷鑑定原則上需要本人前往傷殘鑑定中心進行傷殘鑑定,特殊情況需向勞動能力鑑定中心申請。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堅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等。
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有:
1.員工的用人單位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並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用人單位應該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如果單位沒有幫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單位承擔。
2.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應負責的職工單位對職工的工傷認定和賠償不作為的,先由社會保險經辦單位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單位追償。
二、超出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勞動者受工傷之後,需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工傷認定,超過一定的時間,認定起來比較困難。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員工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有效期限是一年,超過一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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