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工傷保險的單位有認定工傷的權利嗎?
一、不屬於工傷保險的單位有認定工傷的權利嗎?
除了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其他單位沒有認定工傷的權利,工傷保險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全國的工傷保險的相關工作都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負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負責該行政區域以內的工傷保險的相關工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的規定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具體的工傷保險事務。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二、超出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進行工作能力鑑定,需要去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用人單位的員工受工傷之後,需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工傷認定,超過一定的時間,認定起來比較困難。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員工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有效期限是一年,超過一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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