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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申請執行雞西XX公司工傷保險爭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郭XX,男。

郭XX申請執行雞西XX公司工傷保險爭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張星海,女。

被執行人雞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X,男。

本院在執行郭XX申請執行雞西XX公司工傷保險爭議一案,被執行人雞西XX公司已給付申請執行人郭XX工傷保險爭議款62271.95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案全部執行完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黑龍江省雞西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雞勞人仲裁字(2014)第115號仲裁裁決書被執行人雞西XX公司應給付申請執行人郭XX工傷保險爭議款62271.95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員樑大鋼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