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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可以代替申請工傷鑑定嗎

別人可以代替申請工傷鑑定嗎

別人可以代替申請工傷鑑定嗎

別人是不可以代替申請工傷鑑定的,對於工傷鑑定除了本人自己申請外,其近親親屬也是可以的,然後就是隻能用人單位申請了。

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在30日內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去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一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 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 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二款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自己去申請工傷認定的需要準備以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所以如果到時間沒有申請的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申請。

在工傷的相關條例中,對於工傷的申請中規定,受傷職工以及其近親親屬是可以代替申請工傷鑑定。除了個人申請外,受傷員工所在的單位也是可以申請的,並且用人單位是作為第一考慮物件,也就是職工在受傷的一個月內,可以向公司申請工傷鑑定的。

標籤: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