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後該怎麼處理?
一、工傷傷殘鑑定後如何處理?
工傷鑑定結果下來後,可以向社保局申請工傷待遇的,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書,傷殘鑑定結論,醫療費用發票、等資料的。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和醫療補助金,等等。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二、工傷傷殘鑑定結果有異議如何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單位或者個人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勞動能力鑑定報告出來以後,可依鑑定結論計算出工傷的賠償金額。由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若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應先與用人單位依據標準協商解決。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一方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強制執行。
三、工傷後多久做傷殘鑑定?
員工受工傷後傷殘鑑定的時間規定為: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綜上所述,在進行了工傷傷殘鑑定後,被認定為工傷傷殘的,就可以享受到工傷待遇。但是對於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對於賠償的申請有一定的複雜性,需要和所在用人單位先自行協調賠償的金額,協商不妥的,仍然需要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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