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公司不出證明怎麼辦?
職員在就職期間,若受傷希望得到用人單位的賠償,是需要通過工傷鑑定,確定是否為工傷的,若確定為工傷,若用人單位依舊不願意支付經濟賠償金,公民才需要申請做工傷鑑定。職員做工傷鑑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明,但是若工傷鑑定公司不出證明怎麼辦?
一、工傷鑑定公司不出證明怎麼辦?
如單位拒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個人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鑑定傷殘等級,按傷殘等級獲得工傷賠償。由於工傷鑑定只是鑑定職員的傷情,故而即使工傷鑑定公司不出證明也不會影響鑑定者得出鑑定結果。勞動者在得到鑑定文書後,若不滿意鑑定等級,或者發現自己的傷情沒有完整的呈現,可以再次請求做鑑定。
1、如單位拒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個人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鑑定傷殘等級,按傷殘等級獲得工傷賠償。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傷傷殘鑑定程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由於工傷鑑定只是鑑定職員的傷情,故而即使工傷鑑定公司不出證明也不會影響鑑定者得出鑑定結果。勞動者在得到鑑定文書後,若不滿意鑑定等級,或者發現自己的傷情沒有完整的呈現,可以再次請求做鑑定,但是若此時職員不能提供新的證據,該申請時不會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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