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合同解除原因有哪些?
一、交強險保險合同解除原因有哪些?
被保險機動車依法被登出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應在被保險機動車規定位置放置交強險標誌;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如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批改手續;交強險的保險期為1年,合同期滿,消費者應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出險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對於出險後如何應對,北京保監局指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按照保險標識背面的報案電話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及時報警。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同時,被保險人還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和事故調查。
保險公司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會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資料之日起5日內,確立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二、為什麼必須購買交強險?
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規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經營該險種的目的便是盈利,這與交強險“不盈不虧”的經營理念顯然相去甚遠(目前交強險的全國統計情況表明,保險公司在該險種上暫處虧損狀態)。
此外,交強險還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民事合同,機動車主或者是管理人擁有是否選擇購買的權利,保險公司也享有拒絕承保的權利。
所以交強險他本身保證的就是正常的交通參與者的一個所有合法權益,而且他是當事人在購買機動車時,就必須要求強制購買的一種保險合同,因此噹噹事人他的機動車已經是登出登記了,那他自然合同也就解除了,或者是他辦理了停止駕駛,這些情況也是會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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