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合同能否協商解除?
一、交強險保險合同能否協商解除?
可以協商解除但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行為有多種形式,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協商解除,以及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將合同解除。
就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言,又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類。所謂約定解除,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以後,某種情形發生或某種條件成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所謂法定解除,指法律直接規定,某種情形下或某種事由發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合同自由的體現,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國賦予投保人以自由解除權,同時對保險人的解除權進行了限制。
二、哪些情況下交強險自動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保險公司按照規定退還相應保費:被保險機動車依法被登出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應在被保險機動車規定位置放置交強險標誌;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如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批改手續;交強險的保險期為1年,合同期滿,消費者應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出險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對於出險後如何應對,北京保監局指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按照保險標識背面的報案電話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及時報警。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同時,被保險人還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和事故調查。
保險公司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會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資料之日起5日內,確立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購買了交強險之後想要解除,那麼他可以單方面和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這個是我國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自主權利,但如果是保險公司想要提出和當事人解除交強險的保險合同是不行的,只有噹噹事人的機動車已經登記了登出,或者是有其他的停止駕駛,或者是其他的丟失情況,才可以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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