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機動車依法被登出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應在被保險機動車規定位置放置交強險標誌;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如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批改手續;交強險的保險期為1年,合同期滿,消費者應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出險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對於出險後如何應對,保監局指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按照保險標識背面的報案電話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及時報警。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同時,被保險人還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和事故調查。
保險公司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會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資料之日起5日內,確立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本條是關於投保人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規定。
對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保險法賦予了投保人以相對自由的合同解除權,即除保險法另外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無須對其解除行為提供任何理由。但顯然不同的是,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本條例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則作了一個禁止性的原則規定。這與上一條對保險公司解除權的限制一樣,是基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共政策性質的價值選擇,也體現了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則。
根據本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訂立後,除非出現本條規定的法定事由,投保人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因此,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也同樣被限制在一個嚴格的範圍內,投保人不得援引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來任意擴大自己的解除權,從而規避本條規定的適用。
所以交強險他本來就是因為當事人購買了機動車,要參與到交通安全這個過程中來,所以要求強制購買的一種保險,因此噹噹事人他的機動車已經辦理了登出登記,那麼當事人的交強險合同也是可以去申請解除的,但是當事人她可以去自行申請解除交強險的合同,而交強險的公司,它不能夠要求當時人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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