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有哪些解除形式?
一、保險合同有哪些解除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14條強調:“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就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保險事故或保險事件發生後,可以從保險人那裡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無必要,則可解除保險合同。
2、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採取書面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
(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二、哪些情況下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依照《保險法》:當以下法定事由發生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時;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綜上所述,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居民購買保險產品,出於保障或者投資目的。到保險公司買保險,雙方會簽訂一份保險合同。既然是合同,就有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保險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兩種,出現法定情況的或者雙方協議解除。合同解除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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