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放假加班工資怎麼給
一、國慶放假加班工資怎麼給
由於2020年國慶節和中秋節都在同一天,人社部就2020年國慶節、中秋節假期加班工資計算問題進行明確:
1、10月1日至4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2、10月5日至8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3、在10月1日至8日期間,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資計發方式處理。
加班費計算公式:
1、法定假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2、雙休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3、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二、關於加班費的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每年國慶節基本都是放假7天,並且大多數也是集中在10月1號-7號。但在這段期間勞動者被安排加班的,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其中正常情況下如果是前三天安排加班的話,則加班費按照3倍計算,而要是後四天安排加班的話,那麼此時只能按照2倍計算加班費。像這種特殊情況的,具體根據當年政府部門釋出的安排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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