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
無效婚姻是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銷的婚姻是隻違反當事人意願形成的婚姻,即“因脅迫結婚。
2、請求權人不同。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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