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婚姻法中對現實生活出現的多種情況制定不同的處理方案,針對我國偏遠地區的情況,出現無效婚姻的現象有很多,所以我們在婚姻狀態中並不一定就是有效的婚姻,所以我們需要了解相關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那麼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呢?下文為你解答。
一、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綜上可知,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主要有三點,結婚時違反男女雙方意願的屬於無效婚姻,未到法定婚齡的也不能締結有效婚姻,在第二點中明確的規定了無效婚姻是絕對的無效,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有效,也就是說是存在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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