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二、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相同點:
《民法典》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三、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怎麼處理
1、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裡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由受脅迫一方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親自提出。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此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式來解除婚姻關係。
綜上,無效或廢止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雙方都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視為雙方共同擁有並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而導致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撫養雙方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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