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姻是無效婚姻,哪些婚姻是可撤銷婚姻
男女雖然一起生活了多年,但此時只要沒有領取到結婚證,那麼這都不能算作是夫妻關係,只能按照同居進行處理。當然,有些時候可能會因為採取了虛假手段來領取結婚證,這樣也會導致婚姻被認定為無效。那麼一般哪些婚姻是屬於無效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一、哪些婚姻是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二、哪些婚姻是可撤銷婚姻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其中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包括有效婚姻、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法律中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要是一方因為受脅迫而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的話,則這屬於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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