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發包人有哪些義務
一、發包人有哪些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採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3、組織工程驗收。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設工程並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築工程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並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據《民法典》286條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此四項義務為《民法典》規定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的最通常、最基本義務,但發包人義務遠非如此,應當結合《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建築法規,以及建築工程合同書,綜合分析發包人的義務與責任。
二、發包人的權利有哪些
1)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以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2)承包人沒有通知發包人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3)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應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票標準進行驗收;
4)發包人對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在將工程發包給他人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承包人,否則的話之後如果出現了什麼安全事故,作為發包人也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由此,就要求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程承包資質作出嚴格審查,儘量降低自己承擔格外責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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