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民法典》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後房子可以銷售嗎
房子處於在建工程抵押狀態時,如果開發商告知購房者。可以籤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合法有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將在建工程抵押出去,就會導致其權利存在瑕疵。這種情況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比較常見,作為購房者要儘可能的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在買房的時候就要注意對在建的商品房權利作出審查,看是否已經被開發商抵押出去,若是購買到這樣的商品房,在辦理貸款、過戶等手續的時候,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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