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允許買賣嗎?
人防工程也就是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是特殊時期的一種安全工程,對於城市的安全扮演著很重要的地位。那麼作為這麼重要的工程,人防工程可以進行買賣嗎?本站接下來就帶大家來討論一下人防工程允許買賣嗎。
人防工程可以買賣嗎
比如地下大商場.及小區的地下車庫,都會有一部份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屬於國家為防空而設,在關鍵時刻發揮重要作用,故人防工程是不能出售的,比如地下車庫,你可以租,但不能全賣。全賣的話,如果擁有者給封閉了,到時關鍵時刻人進不去,就起不到作用.
1、不符合基本法理
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性質表現為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相應的價款,這一基本法律性質也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所明定。開發商出售人防車位在現實條件下不符合買賣合同的這一基本法律性質,因為開發商雖然獲准建設人防車位,但並沒有就人防車位取得相應的產權。人防工程與社會公眾的安全息息相關,是重要的國防基礎設施,反映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開發商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出售人防車位,不但欠缺權利基礎,不符合基本法理,而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該轉讓合同無效。
2、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
《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據此,《人民防空法》對於投資者能否出售人防工程這一問題,並未明確規定,僅賦予了投資者“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權利,可見作為投資者的開發商對於人防工程並不享有出售等處分的權利。《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重申了《人民防空法》的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則進一步直接就人防車位作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由此可見,江蘇省的地方立法已經明確開發商對於人防車位不得出售、附贈,只能出租,且出租的租賃期不得超過三年。
3、不符合對於人防工程管理的現狀
開發商按比例配套建設人防工程是其法定義務,且享受了相關稅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開發商的行為類似於代建,人防車位的所有權並不屬於開發商,而應當認為是屬於國有,只不過法律賦予了作為投資者的開發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開發商在享有使用和收益權利的同時,必須無條件接受人防部門對於人防車位的管理,既包括平時的監督管理,也包括戰時的無條件將人防車位作為人防工程進行使用。基於此,國家明確規定對於人防車位不允許出售和附贈,這種做法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將人防車位作為人防工程進行特殊管理和使用的客觀要求
人防工程的等級劃分
按防核抗力等級劃分,可分為1、2、2B、3、4、4B、5、6、6B等9個等級,工程可直接稱為某級人防工程;
按戰時用途劃分,可分為指揮通訊、人員掩蔽、醫院、救護站、倉庫、車庫等;
按平時用途可分為商場、遊樂場、遊館、影劇院(會堂)等;
按防化等級可分為甲、乙、丙、丁4個等級。
以上就是有有關於人防工程允許買賣嗎以及和人防工程的等級劃分有關的相關知識了。有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允許進行買賣的,但是他可以進行出租。而且在有些省市規定,出租的期限也是不可以超過三年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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