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規定的內容有什麼
《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暫行規定,做好工程承包公司的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程承包公司是組織工程專案建設的企業單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條在現行基本建設領導體制未改革前,工程承包公司按隸屬關係由各部門和各地區進行行政領導,但不要干預其正常的經濟活動。主管部門同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專案建設方面,主要是經濟合同關係。
第二章工程承包公司的組建
第三條工程承包公司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根據建設任務需要分別組建,按隸屬關係由各部門、各地區進行資格審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條為了鼓勵競爭,防止壟斷,各有關部門和地區,一般應組建兩個以上的工程承包公司,並可跨部門、跨地區承包建設任務。
第五條各部門、各地區組建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在所屬企事業單位抽調具有工程建設經驗的人員組成;可以依託設計單位,組成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承包公司;也可以依託工程指揮部進行組建。
第六條工程承包公司是組織工程專案建設的一種主要形式,應該具有較高的組織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人員要少而精。公司應配備熟悉業務的設計、計劃、財務、經營、採購、施工監督等專業的技術經濟人員,一般不應轄有直屬的施工隊伍。
第三章工程承包公司的任務
第七條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接受建設專案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託,對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裝置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和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的總承包或部分承包。並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工程承包公司要與專案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設和生產準備工作,必要時可吸收建設單位部分力量,在工程承包公司統一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以利於建設和生產的銜接。
第八條工程承包公司承接任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條例,同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規定工程建設內容、建設條件和要求,以及雙方的責任、權益和獎罰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工程專案總承包任務後,可將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材料裝置供應等工作進行招標,擇優選定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裝置生產或供應單位,並簽訂分包經濟合同。
第十條工程承包公司所需週轉資金,由建設銀行貸款。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的,由於工期提前而少付的貸款利息,作為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由於延誤工期而多支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公司以自有資金償還。
第十一條工程承包公司按建設專案設計檔案中所提出的材料品種、規格、數量和分年度的材料需用計劃,委託物資配套承包公司組織供應,或採取招標辦法,擇優選擇物資供應單位。
第十二條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委託裝置成套公司或採用招標辦法,擇優選定裝置供應單位,組織裝置供貨;也可以按裝置預算價格包給裝置成套公司組織供應,盈虧由裝置成套公司負責;也可以從國外採購。
第十三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專案,按工程專案隸屬關係分別納入各部門、各地區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年度物資分配計劃。工程專案的主管部門和地區安排計劃時,要按協議或合同辦理。
工程承包規定有工程承包公司應該由當地具備工程建設經驗的人組成。並且在工程承包公司當中,應該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同時對於工程承包公司,應該進行的業務有材料的選購和訂購,以及勘察設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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