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違約有什麼措施?
一、工程合同違約有什麼措施?
工程合同違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工程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應當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的約定來進行確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以上內容中可以看到,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二、違約責任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3、一定的現實性。儘管可得利益並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並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在當代的社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對來說是非常複雜的,因為在這方面是容易發生一些糾紛的,所以需要提醒注意,如果其中一方違約的話,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對方如果不執行的話,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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