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流產侵犯丈夫生育權嗎?
妻子私自流產沒有涉及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並且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終止妊娠是沒有侵犯丈夫生育權的。
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保護弱勢妻子的人身權利。首先,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其次,妻子並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後,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沒有侵犯丈夫生育權的。但為維護家庭和睦,妻子在流產前應尋求家人的意見,達成一致。
侵犯了對方生育權的行為: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為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為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事實上,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生育權的實現都需要對方的配合,這是由人的生理特點決定的,但並不能因此而否認生育權的絕對權屬性。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妻子單方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的權利優先於誰的問題。婦女受孕後,胎兒構成婦女人身的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婦女的人身自由權。換言之,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子女,應由婦女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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