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打胎不構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嗎?
一、妻子擅自打胎不構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嗎?
不構成,在《婦女保障法》中有明確說明:生育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性不可以強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須取決於自願的情況下。所以說女方不必擔心生不生孩子會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強迫指責,生育決定權在自己身上。
妻子不願意生育沒有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在《民法典》中並沒有提到生育權的問題,而是在《婦女保障法》中有明確說明:生育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性不可以強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須取決於自願的情況下。在以前的社會,男女社會地位不平等導致的女性,從而在相關法律中改善了一些情況。這其中就包括婦女保障法提到的女性獨有優先考慮生育權。
雖然在生育權問題上女性是優先決定人,但是婚內雙方,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情況下,女方沒有權利強迫男方同意,但是女方已懷有寶寶的時候,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生育決定。
所以說女方不必擔心生不生孩子會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強迫指責,生育決定權在自己身上。不用管別人的看法和要求。如果男方有強迫生孩子的行為,那就觸犯了《民法典》以及《生育權法》和《婦女保障法》等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二、有哪些行為侵犯了對方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權利生育或不生育並因此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為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為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也就是說,生育是權利,不生育也是權利。在性質上,生育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人身權範疇,同時生育權也是一項自由權。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理論上,生育權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於說就是對等的。權利的平等不是對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離。
三、侵犯生育權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侵害生育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當遇到侵害了生育權這種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
生育權的主體應該是夫妻雙方,應把二者看作一個整體,而不能分割開來,所作的決定都應是雙方統一意見的體現。因為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
相反,妻子也不應該因為個人意願而擅自作主墮胎。胎兒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結果,從受精卵形成,到胎兒出生的整個過程,夫妻雙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權,它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既然生育行為需要男女的合意與共同參與,那麼女性享有生育權,男性也自然應享有,而且與女性的生育權並不對立,二者是相互統一的。若對方不配合,則不能強行主張權利,不可以因為想要孩子而強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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