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監護人疏失導致孩子傷亡應該追訴刑責不?
監護人疏失導致孩子傷亡應該追訴刑責這一個問題一直以來眾說紛紜,孩子是每個家裡每個監護人的手中寶,然而總會有那麼一些意外發生,使得人們措手不及的情況下,孩子就已經收到了傷害,嚴重的還會死亡。有人說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孩子收到傷害本身就已經非常難過了,不需要在進行處罰,也有的人說應該一視同仁平等相待,不管是疏忽還是故意的,都應該由法院判決,進行相應的處罰。
監護人疏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傷亡,依據現有法律,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是中華民族的未來,未成年人(被監護人)並非僅僅屬於家庭,並非屬於屬於監護人的附屬品,而是與監護人具有同等生命權利、健康權利及其它一切合法權利的民事主體,被監護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或危險源毫無或缺乏認知及躲避能力,因此,中國法律要求監護人必須依法且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幫助其排除身邊危險因素,糾正其危險行為並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
然而,近年來監護人疏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傷亡的案例常常發生,意外傷害已經屬於對被監護人(未成年人)具有重大威脅的隱形殺手,見過一件最令人心碎的案例,一個四歲幼童,生前最後時刻在汽車後排睡覺,父母駕車到家後,因不忍將其叫醒,意欲讓其再睡一會,將其放置於汽車後排,本打算一會回來再叫醒孩子,然而卻因為種種意外因素的打擾忘卻,孩子最終被車內高溫活活悶死!汽車的玻璃上滿是孩子的手印,可見孩子臨終是多麼痛苦,多麼希望離開那個悶熱的車廂,最終孩子父母並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個人認為“監護人疏於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傷亡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對於一個無辜離去的尚未綻放的生命,對於一個因大人過失導致離去的幼小生命,應當有個交代!也許追究此等父母刑事責任等同於在這個不幸家庭的傷口撒鹽,然而,既然未成年人是中華民族的未來,既然法律賦予了監護人認真履行監護義務保護被監護人安全的職責,既然被監護人是因監護人過失導致的傷亡,監護人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更為主要的是,震懾其他“馬大哈”,無論是否能夠取得實質且明顯效果,但是,畢竟在立法層面,最大限度的還受害人公道,警醒世人,屬於儘量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的無奈舉措了。
如今的因為監護人疏忽導致孩子受到傷害的情況時有報道,有人說監護人疏失導致孩子傷亡應該追訴刑責,依照現有的法律法規來說,監護人疏忽導致孩子收到傷害的情況,是不追究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是故意的傷害孩子,那還是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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