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不讓探望孩子嗎?
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通過協議、訴訟的方式離婚,終止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其中不但包括財產和債務的劃分,也包括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那麼如果夫妻雙方一旦離婚,孩子的撫養權被判給了另一方,對方可以不讓探望孩子嗎?相信很多人都有這個疑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了解離婚可以不讓探望孩子嗎這一問題。
一、離婚可以不讓探望孩子嗎
(一)離婚後可以探視子女嗎?答案是肯定的。原婚姻法沒有規定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離婚之後的夫妻,因雙方關係惡化,撫養子女一方就以不準另一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夫妻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依然存在。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愛,只有一方的愛是不完整的愛,另一方的探望能將因夫妻離異對子女所造成的傷害大大減少。撫養子女一方應與另一方協商,允許對方在適當的時間會見子女,並要為其會見提供適當的便利條件。至於會見的次數、地點、會見時間的長短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二)新婚姻法還規定了探望權中止制度
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撫養子女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如嚴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是否中止探望權。但是,當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後,探望權應當恢復。
二、對方不準探視子女該怎麼辦
探望權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間接撫養方對子女探望的權利,滿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對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變化,儘量減少離婚帶給子女的傷害,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不是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強制,而是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說,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以子女的同意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滿十週歲)不願見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執行探望權。
父母雙方離婚後孩子是很脆弱的,做為父母也不希望孩子受到傷害,成年人之間的問題也不要牽扯到孩子,放下雙方的恩怨,共同給孩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空間,不要讓孩子因為你們的離婚而有心理陰影。如果遇到離婚後不讓探望孩子的,可以聯絡我們,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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