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不履行撫養義務是否有效
無效,新婚姻法撫養義務《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離婚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麼確定地存續,要麼確定地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件,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2、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3、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 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2、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3、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4、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5、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6、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有些離婚協議書當中所謂的不履行撫養義務,可能就是以其他的條件作為交換,比如自己甘願淨身出戶,但條件是以後就不再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了,其實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不能以其他的任何條件進行交換的。對於已經離異的父母來說,對孩子的撫養義務要一直持續到孩子18週歲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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