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般夫妻關係在大家眼中應該是屬於最為親密的了,儘管如此,雙方可能也有一些屬於自己的私人領域是互不侵犯的。比如說對當事人在結婚之前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和婚後的部分按照法律上屬於個人收入的,不見得所有的夫妻就會因為婚姻關係全部都混在一起的。因此,在丈夫去世以後,有很多其他家庭成員也是比較關注丈夫去世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丈夫去世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按照遺囑繼承;如果不存在,則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什麼情況下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在繼承糾紛中,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遺產的分割應按遺囑的內容執行;在法定繼承中,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份額來分配,同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以下情況可以多分的遺產:
1、對生活有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再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我們知道屬於丈夫個人的這部分財產,其實丈夫的父母和子女都是講有平等分配的資格的。也就根本不是有些人想的只要丈夫去世,那麼所有的財產就全部都歸妻子一個人來處理了,除非丈夫生前留有明確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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