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繼承農村父母的房產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與城市房屋繼承有很大的區別。城市房屋繼承,不需要考慮繼承人的身份,房屋產權和對應的土地使用權一併繼承。
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必須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農村宅基地房屋的繼承則需要考慮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先說結論: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繼承人需要具備村集體成員資格,房屋繼承不需要村集體成員資格。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農戶口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繼承,根據繼承人的身份不同,情況也是不一樣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繼承人是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面臨農村房屋的繼承,由於其不具備村集體成員資格,因此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對房屋所對應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城市居民繼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之後,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繼承人可以居住使用該房屋,但不得對該房屋進行翻建、改建和擴建。
也就是說,繼承房屋後,繼承人對房屋的所有權自房屋自然倒塌而消失。
2、繼承人是本村村民,且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
繼承人是宅基地所屬村集體成員的,那麼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被繼承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宅基地使用權。這裡所說的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如果繼承人屬於以上某種情形,就可以同時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
3、繼承人是其他村村民,或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
繼承人是其他村集體成員的情況,與城市居民的情況相同,繼承人只具備對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如果繼承人是本村村民,但不符合上述申請宅基地條件的。一般情況下繼承人與城市居民身份一樣,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由於具備村集體成員資格,是有辦法通過其他方法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常見的就是購買的方式獲得宅基地。
在繼承農村房屋的時候,需要根據繼承人的情況作出區分。因為農村中的房屋一般是修建在集體土體上,那麼對應繼承人的身份不同,自然在繼承的時候,就可能出現只能繼承房屋或者可以同時繼承房屋和房屋所在土地的情況。要注意的是若繼承人並非本村村民或者不滿足申請宅基地的條件,那麼也只能繼承房屋而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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