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一、合同相對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相對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二、具體的放棄繼承的方式
1、書面方式
這是基本的方式。國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2)親自書寫的棄權宣告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
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雖然書面、口頭都是可以供選擇的放棄繼承的方式,但是口頭方式最後還需要做筆錄、需要獲得本人認可等,且最後放棄遺產繼承的主體有可能會反悔,此時也會導致糾紛發生,故此更多的情形下,都會要求放棄遺產繼承的主體,出具書面的放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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