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其他繼承人稅費是怎麼規定的?
一、放棄繼承其他繼承人稅費是怎麼規定的?
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遺產繼承分割順序
按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遺產完全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遺產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除上述繼承人外,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三、遺產繼承順序
按《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兩組:
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自己放棄繼承權跟其他繼承人之間要繳納的稅費之間這兩者毫無關係,就算自己沒有放棄繼承權,任何人在繼承遺產的時候也不需要交稅的。而且我們在這裡要提醒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一旦放棄繼承權,這種決定是不能輕易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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