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去世後撫卹金由誰來繼承
一、退休人去世後撫卹金由誰來繼承
退休人去世後撫卹金由近親屬繼承,但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卹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死亡撫卹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卹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共有人的實際情況,如你母親歲數大了,經濟收入不高時,也可以適當多分。
在司法實踐中,對撫卹金的分割,是參照遺產繼承順序和比例來處理的(但不是遺產)。
撫卹金雖不屬於遺產,但在處理時仍會按遺產繼承人的順序進行分配,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親屬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撫卹金才在第二順序繼承人中分配。
二、最新撫卹金髮放標準是怎樣的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物件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大家在法律上知道撫卹金不能按照遺產繼承就行了,可是,單位一般情況下會綜合計算出撫卹金,然後把撫卹金髮給當事人的某個近親屬,但是,這不代表撫卹金就是發給某一個人的,拿到撫卹金以後,還是要和孩子以及父母協商這筆撫卹金具體的分配方案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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