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養父母繼承遺產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解除收養關係之後,養父母去世還能繼承遺產嗎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取得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一般情況下不能繼承其父母的財產。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繼承權即行消除,與生父母間的繼承權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協商確定不恢復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除外。
繼子女與繼父母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的,相互有繼承權。繼子女在繼承其父母財產的同時,仍然有權繼承自己生父母的財產。繼子女與繼父母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在繼承上地位相同;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親生父母處於相同的法律地位。
有贍養能力的子女未盡贍養義務,遺棄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節嚴重的,喪失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遺棄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節不嚴重,雖不喪失繼承權,但在分配父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係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於狹義的。而《刑法》、《合同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範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於廣義的。基於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係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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