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孩子算重婚嗎?
一、婚內出軌孩子算重婚嗎?
婚內出軌有了孩子也不一定構成重婚。因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內出軌,並未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事實重婚如何認定
事實重婚的前提是存在婚姻關係。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夫妻雙方互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依法登記結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係。婚姻無非分為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兩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國法律有條件地承認因歷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實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實婚姻既為法律承認則應受法律保護,所以是合法婚姻。在後兩種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為無疑侵犯了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構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總之,家庭之間的情感問題一般都是在道德層面上解決的,涉及到犯罪的重婚行為也必須是基於對家庭成員和社會造成了危害的情況,只是在婚姻外部出軌導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現可能只是通過道德上的譴責作為懲罰,還不至於上升到刑法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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