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十二年要求離婚可以協議離婚嗎
一、事實婚姻十二年要求離婚可以協議離婚嗎?
事實婚姻十二年也不可以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必須由具有夫妻關係的當事人本人進行,並且對於凡沒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證明的,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願。
(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問題作出適當處理。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二、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三、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其實從1994年關於婚姻登記方面的管理條例正式出臺以後,無論事實婚姻關係持續了多長時間,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起訴離婚,對於那些不去補辦結婚證的,一律都是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的,對同居期間存在著的其他矛盾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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