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一、關於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事實婚姻是否能夠離婚,取決於法律是否承認其婚姻關係。因此事實婚姻的離婚問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可以離婚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因法律承認並保護其夫妻關係,故夫妻雙方可以憑藉之後補辦的結婚證或者相關證明辦理離婚。
2、不可以離婚,但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
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因為法律不保護此種關係,故而不能離婚,但如果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可起訴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
3、不可以離婚,也不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
此種情況是指不具備上述兩種情況所要求的條件的其他情形。這個時候事實婚姻雙方只能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而不能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事實婚姻還有符合登記條件的正規婚姻,事實婚姻就是雙方以夫妻的名義生活,這樣不僅僅是同居關係,已經成為了夫妻,是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的,所以也要經過離婚才可以解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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