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懷孕期間是否可以離婚
一、在女方懷孕期間是否可以離婚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靠法律的手段維護婚姻的穩定並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維持,能否形成人們所期盼的幸福美滿的婚姻關係,關鍵取決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再者,婚姻關係屬人身權範疇,結婚、離婚均須當事人自己自願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無權干涉的。當婚姻關係的維持對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積極意義時,法律自然不應該強人所難,而應該更多地關注因婚姻解體的遺留問題,儘量將離婚當事人,尤其是無過錯方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帶來的損害減少到最低點。
但是,孕婦離婚具有特殊性,孕婦能不能離婚?孕婦可以離婚嗎?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的婦女特殊保護,是對男方提出離婚的一項限制的規定。
因此,孕婦是可以離婚的。但是,如果離婚是男方提出來的,那麼除非法院確實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否則孕婦離婚將不被受理。
二、懷孕期間協議離婚有效嗎
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後的一年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麼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女方在懷疑期間男方提出離婚,那麼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是法院認為男方提出的請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麼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雙方簽訂的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也具有效力。不過,婚姻關係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係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註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係於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解釋(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當然,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於應該適用這些規定的,可以依據《解釋(二)》第九條規定處理。
出於對女方的保護,一般在其懷孕期間如果是由男方提出離婚的話,此時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不過要注意例外的情況,也就是夫妻協商一致離婚的、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雖然是男方提出離婚但存在特殊情況的,那麼其實最終夫妻還是有可能離婚成功,也就能最終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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