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人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
我們都知道婦女懷孕的時候,性格、脾氣都會發生很多的變化,如果男方不能包容,就會發生爭吵,傷害夫妻感情。而婦女在這時候是非常碎弱的,覺得委屈,憤而要求離婚的情況也不少。那麼,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來看,究竟女人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女人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此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對懷孕或分娩後一年的婦女進行的一種特殊保護。
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
如果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離婚的目的。
二、女方懷孕期間是否能離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三、懷孕期間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於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因此,待胎兒出生後,雙方可以另行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胎兒出世後的撫養問題依照《婚姻法》關於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即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究竟在女人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答案是肯定的,不過這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那就是在男方起訴離婚的時候,原則上是不會受理案件的。不過如果是女方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又或者男方存在特殊情況,那最終滿足了條件之後,還是會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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