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夫妻雙方到了一定程度,可能會發現婚姻走不下去了。這個時候,自然而然會選擇分開。有些是好聚好散,畢竟相愛一場;但總有各種原因,以至於要鬧上法庭,起訴離婚了。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去法院起訴離婚,這個時候並不是那麼隨意的就能解除婚姻關係,還是需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麼才有可能離婚成功。而夫妻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條件就有:
首先,雙方必須是擁有結婚證的人。只有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到了結婚證的,才能代表擁有合法夫妻身份,之後也才有離婚一說。如果只是同居生活在一起,這個時候是會視為統計關係,不存在離婚,雙方之間不願意繼續一起生活了,也只能算是解除同居關係。
其次,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且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畢竟有的人可能在婚後因為一些意外情況,導致自身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情況也是有的。
另外,作為他們的子女、父母,也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離婚的。這主要是保障婚姻自由,避免受到第三人影響、干擾,否則有可能會認定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這個時候情況就嚴重了。
再而,法律中明確規定離婚案件中,調解是其中的必經程式。因此一般夫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依法受理了之後往往會先進行調解。要是調解成功的話,則夫妻要麼和好,要麼就被調解離婚了;反之,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也要求同時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麼才會准予離婚。結合《民法典》中的規定來看,有以下情況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發現一方有重婚行為或者在婚內與他人共同生活在一起,構成了法律意義上同居的;
(2)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一方在婚內有賭博或者吸毒等惡習,並且經過教育之後還不改正的;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達兩年及其以上時間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依法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最後,法律為了更好的維護女方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在女方懷孕的過程中、生下孩子之後的一年以內、流產後的六個月內,原則上不允許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當然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受理。但要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離婚的話,那麼最終還是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
以上,就是離婚訴訟需要的條件啦!實踐中,要是夫妻離婚採取的是協議方式,這個時候需要滿足的條件又不一樣。而應該選擇哪種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就需要當事人結合自身的情況來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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