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婚姻成立與婚姻生效,其實是兩回事。其中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肯定是要先成立了之後,才能具體說是否有效。當然,不管是成立還是生效都是受一些要件限制的,那麼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⑴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係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患麻風病是否可以結婚
原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的,禁止結婚。然而,有關醫學專家認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慢性傳染病,隨著現代醫學水平的發展,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可以預防也可以把病徹底治好,並不可怕,我國近年來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風病未經治癒列入禁止結婚之列。但由於其傳染性,實踐中還是要慎重掌握。
三、婚姻有效與婚姻成立的區別有哪些
婚姻當事人結婚意思表示一致並具有社會公示性,婚姻即為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則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時,才受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有效與婚姻成立有其相似與相聯絡之處,但二者的區別也是非常明顯的:
第一,婚姻的成立與否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於有沒有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與否則是一個法律價值判斷問題,著眼於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婚姻只有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而婚姻不成立,亦即該婚姻不存在,當然更無“有效”與“無效”可言。二,婚姻的成立與有效在構成要件上不同。如上所述,婚姻的成立最基本的要素有三:主體為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的有效要件一般有四項:當事人結婚意思表示真實;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結婚障礙;履行法定形式。
第三,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補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別是在可撤銷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後進行補正。比如,因受脅迫而結婚,婚後同意結婚或撤銷權的法定期間屆滿,該婚姻確定為有效婚姻。
因此,有必要區別婚姻的成立要件與有效要件。這一區分不僅具有理論意義,更具有現實意義。如此,不具備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為非婚同居;不具備婚姻的有效要件,婚姻為無效或者可撤銷。或許有人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不成立亦是不發生法律效力,兩者既然均為無效,自無須區別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這種認識是不妥當的,因為婚姻法第12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依其反面解釋,未經依法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經結婚登記而成立的婚姻即使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認為此種區分無法律上的意義與目的。
實踐中,我們需要嚴格區分婚姻成立要件與婚姻生效要件,畢竟這並不能直接劃等號。而要是男女之間都還沒有成立婚姻關係的話,自然也就無從說起婚姻效力的問題。就婚姻成立的要件來看,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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