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依據及程式如何確定的?
婚姻無效的意思就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定的結婚條件,或者說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的程式而衍生的婚姻,是沒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無效是新婚姻法規定的一種法律制度,是用來解決、抵制違法婚姻的。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式非常的繁雜,並且無效婚姻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同時最重要的是還要考慮到婚姻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夫妻關係,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等一系列問題。新增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的法律制度,就是為了保護合法得婚姻,處理違法的婚姻,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不受傷害,國家及社會的利益不受損害。那麼婚姻無效的依據及程式如何確定的?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的看法。
一、哪些是無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四種情形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另外,《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是怎樣的:
1、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而自始無效,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對於婚姻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己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經調解,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不成協議,可以在判決書中對該內容與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分條款一併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條款無權進行上訴,但對於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判決不服,可以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僅審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部分。
4、利害關係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了婚姻無效的依據及程式如何確定的,確認婚姻無效要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自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來,都強調了結婚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要求符合結婚的程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大事,牽涉到了雙方本身的利益,財產利益及社會的反響,婚姻一旦被宣佈無效,那麼從他們結婚的第一天就是無效的,雙方也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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