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結婚需要準備東西中的彩禮是否可以要回
男方為結婚而送給女方的彩禮通常無法要求女方予以退回,但如果符合《民法典》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例如男方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關於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佈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通常情況下,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彩禮是不可以隨便要求返還的,只有出現我國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情形,才可依法要求女方返還,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或雖然領了結婚證但未同居,或在男方給付給女方彩禮後生活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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