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離婚是否可以要回彩禮
在民間,彩禮一般是男方在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給女方的金錢以及財物。但是,結婚後,可能會出現女方要求離婚的情況,此時男方是否可以要回彩禮?相信男方都是比較關注這個問題的,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女方要求離婚是否可以要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了彩禮的返還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時間長短來衡量,要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有些雖然共同生活時間僅幾天,但雙方確實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結婚,僅因感情不和而離婚,不能認定雙方未共同生活。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指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結婚前後的生活水平相差較懸殊,即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根據上述規定,女方提出離婚的,只有在雙方登記之後未共同生活或者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二、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男方是否可以要回結婚彩禮,這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有沒有滿足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規定的情形。若有證據證明是符合的,那此時男方起訴要求女方退還結婚彩禮的訴訟請求,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援,最終目的才能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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