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什麼不同
現在,我國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這通常是指在1994年2月之前,男女之間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而從法律上面看,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什麼不同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事實婚姻的特點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3、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哪些區別
區別有幾個方面的不同:
(1)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辦理或者合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且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這是事實婚姻區別於非婚兩性關係如通姦、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均無配偶,已達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情形等。
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條例實施前雙方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經補辦登記手續的,即轉化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嗣後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以條例實施之日為分界點,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認定具有事實婚姻的效力,不必補辦登記,可以請求解除婚姻關係;
(2)條例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之後,方可行使離婚請求權;對拒不補辦結婚登記而堅持離婚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間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
分析了上文後,我們知道事實婚姻具有怎樣的特點,而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之間又有哪些不同之處。對於事實婚姻,我國的保護還是有限的,因此若男女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建議儘快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手續,這樣自己的利益才會受到法律更多的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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