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什麼
婚姻法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主要是從以下幾點:
(一)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後取消了事實婚姻關係,以同居關係來代替;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並且大眾也普遍認為雙方是同居關係;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關係界定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婚姻法中的認定主要是男女雙方都沒有配偶,並且以婚姻的目的或者是形式生活在一起,同時以夫妻的名義在進行生活。但若是其中有一方有配偶的話,那麼將會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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