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些人對於結婚是否要有結婚證並不是很看重,他們看重的反而是和伴侶的性格是否相合,如果相合,有沒有結婚證在他們看來是很無所謂的一件事。沒有結婚證,他們也能像正常夫妻一樣生活,反而覺得少了束縛。這篇文章就是基於這群人事實婚姻的基礎來討論的,今天我們來看看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什麼。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什麼
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事實婚姻的概念: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是什麼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相信看完文章後,大家對事實婚姻的認定都有所瞭解。總而言之,事實婚姻主要是由於一些傳統習俗或者登記不方便的影響產生的,比較經過登記的婚姻來說,事實婚姻是沒有經過登記的,其實是屬於違法婚姻。但是由於現代人觀念的轉變,很多人選擇了這種生活方式,但我國法律還是鼓勵經過登記使婚姻合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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