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侵權責任和無過錯區別是什麼?
一、過錯侵權責任和無過錯區別是什麼?
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的區別具體如下:
1、舉證責任不同
適用過錯原則(除過錯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也即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對方就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對方就自己無過錯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責。
而適用無過錯,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受害人不必就此舉證,按法律規定直接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違約方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
如在無償的民事行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不考慮主觀過錯,自然不存在責任的大小及輕重。
3、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否則不予適用。而過錯原則則不然,且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還可根據案件的具體特殊情況決定採用。
二、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有民事權益受侵害的事實,侵權人存在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備因果聯絡,侵害人的過錯。
(1)有民事權益受侵害的事實
有民事權益受侵害的事實包括侵害的可能以及現實的侵害。包括人身權益遭受損害、財產損失、精神性損失。
(2)行為
侵犯他人的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3)因果關係
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必須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是由侵權人的行為造成,即侵權人行為與被侵權人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4)過錯
過錯是支配行為人從事加害行為的一種主觀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原則一樣,都是民事侵權糾紛發生之後承擔民事責任可能會適用的侵權原則,當然除了此兩種原則之外,法律規範還規定了其他的原則,具體的侵權糾紛需要適用哪種處理原則,則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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